各建设、开发、施工、设计、监理、建材供应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杜绝伪劣建材用于建设工程,促进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对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实行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用于我市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砂石、商品砼、预制砼构件(包括管桩)、建筑用管道、墙体材料、门窗幕墙及其型材、粘结材料、防火材料、建筑涂料、建筑陶瓷等结构性、功能材料和装饰材料,实行备案登记、跟踪动态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不予备案。
二、备案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1、建筑材料的供应单位(在瑞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我地或境外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在瑞总代理商)在进入瑞安建筑市场时填报(瑞安市建筑材料备案表)
2、供应单位对每个应用工程填报(瑞安市建材应用项目登记表)。
三、建筑材料备案单位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2、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合格证明;
3、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资料;
4、产品标准、商标和产品技术说明书;
5、其他有关资料。
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撤销备案,并予公布。
四、厂家生产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对出厂(场)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
五、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且经我市备案的建筑材料。凡未经备案和项目登记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得进入建设工地,监理单位不得予以签认使用,质监站责令整改直至停工。供应单位应当向建材使用单位出示(瑞安市建筑材料备案表),并交(瑞安市建材应用项目登记表)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但材料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项中仍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检验的规定。
六、我局对实行备案的建筑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公布其结果。
七、各建筑材料的供应单位接本通知后,抓紧到我局建材站办理备案手续。联系地址:瑞安市面上安阳大厦21楼。联系电话:65839191,65839185。邮编:325200。
附:1、(瑞安市建筑材料备案表)
2、(瑞安市建材应用项目登记表)
二00三年四月十五
主题词:建立备案 瑞安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03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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