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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调控导向作用,促进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生产和应用,根据内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资金来源
根据墙改专项基金“取之于墙改,用之于墙必”的原则,由市财政部门每年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技改贴息及奖励。
二.扶持范围
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试点工程及科研项目给予贴息、补助和奖励。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要求的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研制开发及推广,其他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均属扶持范围。
三. 扶持标准
1、贴息。现有企业(非粘土砖达到3000万块标砖以上;建筑砌块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建筑板材、复合板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转产、增加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改投资,新开发生产非粘土类制品: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各类轻板、石膏砌块、江河淤泥砖等产品的技改投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贴息,最高额为10万元。
2、企业进行投资或技改生产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单线年设计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非粘土砖达到3000万块标砖以上;建筑砌块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建筑板材、复合板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可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申请补助资金,每个项目补助最高额为10万元。
3、列入省、市(县)级新墙材建筑试点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并能按照责任书要求提供完整资料的奖励3万元。
4、对为解决新墙材生产、应用难题做出贡献的科研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组成。
四.评审机构
设立瑞安市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扶持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组成。
五.申报审批程序
凡符合补助、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措施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瑞安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审批表》,同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销售发票和有关凭证等资料。资料上报一式三份送市墙改办验收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六.申报资料
(一)生产项目
1. 项目批准文件及设备购置发票;
2.新墙材产品开发及生产经营情况;
3. 新墙材产品工艺及技术情况;
4.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产品鉴定证书(认可证书)、产品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
5. 企业贷款合同和利息单(贴息企业)
(二) 应用项目
1. 项目批准文件及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2. 规划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纸;
3. 项目文件、完工墙体粉刷前照片和评审小组验收意见表;
4.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其资料。
(三) 科研项目
1、项目批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科研成果报告及鉴定书。
七.监督管理
1. 专项扶持资金在兑现前必须张榜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2. 瑞安市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评审小组第年对专项扶持资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
八.罚则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扶持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企业和单位,除全额追缴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享受专项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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